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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前項所稱任職滿六屆,指該六屆之每屆任職期間無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且不以同一村(里)或連續任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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