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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者,每類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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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者,每類申請案應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