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11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依第 5  條規定,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第 4 條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及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依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五千元。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