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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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