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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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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