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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12 條

藥商或受託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取得之人體組織或細胞,已依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為合適性判定,並符合規定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得於原捐贈目的內繼續使用,無需再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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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藥商或受託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取得之人體組織或細胞,已依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為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