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9 條

執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藥商或受託機構,應作成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提供者資訊。 二、進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機構名稱、地址及判定日期。 三、負責執行判定醫師之簽名。 四、進行提供者測試之實驗單位名稱及地址。 五、傳染性病原或疾病篩選及測試之結果。 六、對合適性作出之判斷。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9 條規定:「執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藥商或受託機構,應作成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提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