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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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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報告,藥商應於使用該組織或細胞之製劑保存期限屆至後,再保存至少三十年。
依
第七條
規定所為篩選及測試之結果,其紀錄之保存,
準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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