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6 條
- 1.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 2.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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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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