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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2. 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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