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本院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除由本院敦聘外部學者專家擔任外,其餘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二、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本院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除由本院敦聘外部學者專家擔任外,其餘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