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 異動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本院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衛生防護事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本院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除由本院敦聘外部學者專家擔任外,其餘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三、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防護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防護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之,處理會議幕僚作業及收受職場霸凌申訴事件。
四、防護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本院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
五、防護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部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