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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防護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本院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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