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本院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衛生防護事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