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第 2 條
- 法規代碼
- L0020258
- 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依第 4 條規定,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 種類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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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第2條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操作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變更: (一)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操作區域變更: (一)作業室增加、異動用途: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作業室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機構或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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