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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26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依第 4  條規定,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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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操作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變更: (一)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操作區域變更: (一)作業室增加、異動用途: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作業室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機構或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開啟分頁 ›
第 3 條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變更: (一)保存項目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施保存區域變更: (一)記載區域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記載區域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設置者或細胞保存庫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六、設置者代表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新臺幣一萬元。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