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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第 3 條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變更: (一)保存項目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施保存區域變更: (一)記載區域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記載區域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設置者或細胞保存庫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六、設置者代表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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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