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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促進措施: 一、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二、生財器具復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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