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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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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
所定災區
復
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
業
促進措施: 一、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二、生財器具復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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