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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1.30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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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開啟分頁 ↗
  1. 本部依前條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補助之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合作社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公告之條件。
  2. 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補助,每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3.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5 條開啟分頁 ↗本部得對依本辦法規定補助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或委託辦理相關事項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第 6 條開啟分頁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第 7 條開啟分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三、未依第五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補助。 五、解散或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