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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 4 條

  1. 1.本部依前條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補助之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合作社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公告之條件。
  2. 2.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補助,每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3. 3.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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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第 4 條規定:「本部依前條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補助之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