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 5 條
本部得對依本辦法規定補助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或委託辦理相關事項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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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得對依本辦法規定補助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或委託辦理相關事項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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