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雇主甲非法終止其與乙之勞動契約,並阻止乙赴甲之工作場所工作,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應容許其繼續工作,問乙之訴有無理由?

法律問題

雇主甲非法終止其與乙之勞動契約,並阻止乙赴甲之工作場所工作,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應容許其繼續工作,問乙之訴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甲非法終止勞動契約,甲、乙間之勞動契約依舊存在,乙依約仍可前往工作,此項權利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甲不得予以侵害,乙起訴請求甲容許其工作為有理由。

乙說:甲非法終止勞動契約,則甲、乙間之勞動契約依舊存在,而乙之給付勞務為其義務非其權利,甲阻止其前往工作,乃甲拒絕受領乙之給付,乙可對甲請求為對待給付即給付工資,或確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而無請求甲容許其工作之權利,況乙為上開請求,即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旨無違,是乙之訴為無理由。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雇主甲不具法定終止契約之事由,非法終止與勞工乙間之勞動契約,於法應屬無效,則其阻止乙赴其工作場所工作,是為對於乙依債務本旨提出之勞務給付,拒絕受領。依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雖負受領遲延責任,但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乙僅得主張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並得請求報酬。並不能強行要求甲受領其勞務。惟乙之「訴請判決甲應容許其繼續工作」,其真意似係認甲之終止契約應屬無效,雙方僱傭關係仍屬存在,伊仍有繼續請求勞務報酬之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審判長應踐行發問或曉諭之闡明職責,令為明瞭充足之聲明及陳述,以究明其真意之所在,作為判斷之基礎,不宜速斷。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234、487 條 (74.06.03)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79.08.20)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