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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基金,稱為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Cap. 2E)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成立一基金,稱為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i) 為有關目的而撥予的款項;及 (ii) 所有從根據(f)段投資的款項而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為有關目的而撥予的款項;及
所有從根據(f)段投資的款項而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於財政年度的任何一個月份終結時,財政司司長如相信,在顧及所有預期的收支後,政府一般收入帳會於該財政年度終結時出現虧欠,則可從基金支用款項,以應付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支付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法律責任;
庫務署署長須根據財政司司長發出的基金支付令授予的權力,由基金撥支款項以應付基金開支所需;
財政司司長可行使酌情決定權,授權將基金在任何時候所持的款項,以財政司司長決定的方式投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