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1)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令》。 (2)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令(Cap. 413F)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引稱
(1)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令》。 (2)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令》。
釋義
在本命令中 —— 《1993年國際氣體規則》 (1993 IGC Code)指由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的構造和設備規則》(1993年版); 《1998年國際化學品規則》 (1998 IBC Code)指由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規則》(1998年版); 《2002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2002 IMDG Code)指由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02年版); 《2002年綜合版》 (Consolidated Edition 2002)指由國際海事組織出版的名為《73/78年防污公約2002年綜合版》的刊物; 《73/78年防污公約》 (MARPOL 73/78)指經《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BLG/13號通函》(BLG/Circ.13)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發出的編號為“BLG/Circ.13”的通函; 《MEPC.2/9號通函》(MEPC.2/Circ.9)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發出並經該組織於2004年1月23日修改的編號為“MEPC.2/Circ.9”的通函。
指明物質
為施行本條例第6(9)條中非油類物質的定義的(a)段,在船舶上的任何物質如符合以下說明,即為非油類物質 —— (a) 屬在附表中指明的物質;及 (b) 作為貨物由該船舶運載,或屬以往由該船舶運載的某數量的相同物質的殘留物。
屬在附表中指明的物質;及
作為貨物由該船舶運載,或屬以往由該船舶運載的某數量的相同物質的殘留物。
以散裝運載並符合以下說明的有毒液體物質(載於《2002年綜合版》的《73/78年防污公約》附件II所界定者) —— (a) 在以下文件中被歸類或臨時歸類為A或B類 —— (i) 《1998年國際化學品規則》第17章;或 (ii) 《MEPC.2/9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1至4;或 (b) 在《BLG/13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中採用以下方式予以識別 —— (i) 在該列表的B欄標明“2”、“(2)”、“2/BOD”或“2/D”及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或 (ii) 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X”。
在以下文件中被歸類或臨時歸類為A或B類 —— (i) 《1998年國際化學品規則》第17章;或 (ii) 《MEPC.2/9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1至4;或
《1998年國際化學品規則》第17章;或
《MEPC.2/9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1至4;或
在《BLG/13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中採用以下方式予以識別 —— (i) 在該列表的B欄標明“2”、“(2)”、“2/BOD”或“2/D”及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或 (ii) 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X”。
在該列表的B欄標明“2”、“(2)”、“2/BOD”或“2/D”及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或
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X”。
符合以下說明的有包裝的有害物質(載於《2002年綜合版》的《73/78年防污公約》附件III所界定者) —— (a) 藉在《2002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索引的“MP”欄中標明“PP”以識別為嚴重海洋污染物;或 (b) 符合該規則第2.10.4.1.2段所指明的嚴重海洋污染物的準則。
藉在《2002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索引的“MP”欄中標明“PP”以識別為嚴重海洋污染物;或
符合該規則第2.10.4.1.2段所指明的嚴重海洋污染物的準則。
採用以下方式運輸的輻射性物質(《2002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2.7.1段所界定者) —— (a) 以該規則第2.7.7.1.5段所指明的B(U)型或B(M)型包裝運輸; (b) 以該規則第2.7.7.1.6段所指明的C型包裝運輸; (c) 作為該規則第2.7.2段所界定的裂變物質運輸;或 (d) 在該規則第7.1.14.10段所指明的特殊安排下運輸。
以該規則第2.7.7.1.5段所指明的B(U)型或B(M)型包裝運輸;
以該規則第2.7.7.1.6段所指明的C型包裝運輸;
作為該規則第2.7.2段所界定的裂變物質運輸;或
在該規則第7.1.14.10段所指明的特殊安排下運輸。
散裝運載的《1993年國際氣體規則》第19章所識別的液化氣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