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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令 附表 — 非油類物質

第1條–第4條・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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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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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散裝運載並符合以下說明的有毒液體物質(載於《2002年綜合版》的《73/78年防污公約》附件II所界定者) —— (a) 在以下文件中被歸類或臨時歸類為A或B類 —— (i) 《1998年國際化學品規則》第17章;或 (ii) 《MEPC.2/9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1至4;或 (b) 在《BLG/13號通函》所附連的列表中採用以下方式予以識別 —— (i) 在該列表的B欄標明“2”、“(2)”、“2/BOD”或“2/D”及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或 (ii) 在該列表的E欄標明“XXX”。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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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說明的有包裝的有害物質(載於《2002年綜合版》的《73/78年防污公約》附件III所界定者) —— (a) 藉在《2002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索引的“MP”欄中標明“PP”以識別為嚴重海洋污染物;或 (b) 符合該規則第2.10.4.1.2段所指明的嚴重海洋污染物的準則。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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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以下方式運輸的輻射性物質(《2002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2.7.1段所界定者) —— (a) 以該規則第2.7.7.1.5段所指明的B(U)型或B(M)型包裝運輸; (b) 以該規則第2.7.7.1.6段所指明的C型包裝運輸; (c) 作為該規則第2.7.2段所界定的裂變物質運輸;或 (d) 在該規則第7.1.14.10段所指明的特殊安排下運輸。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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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運載的《1993年國際氣體規則》第19章所識別的液化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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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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