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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則(Cap. 484B)

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則(Cap. 484B)

Cap. 484B・共 2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須在終審法院繳付的費用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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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指明的費用,須就在終審法院進行的上訴並就所指明的事項而繳付。 (2) 司法常務官如在任何個案中認為合適,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費用;而凡司法常務官如此行事,他須在有關的文件上加上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費用的附註,並說明其理由。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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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指明的費用,須就在終審法院進行的上訴並就所指明的事項而繳付。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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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如在任何個案中認為合適,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任何費用;而凡司法常務官如此行事,他須在有關的文件上加上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費用的附註,並說明其理由。

繳費方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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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須以貼上黏貼印花或以印花機在有關文件上蓋上印花的方式繳付。

對特區政府適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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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適用於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

關乎《2009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的過渡性條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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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權要求評定任何訟費的一方,在《2009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2009年第16號法律公告)第3(b)及(c)條(修訂規則)生效*前,已取得預約時間進行訟費評定,則 —— (a) 修訂規則的任何條文,並不就該項訟費評定而適用;及 (b) 在緊接修訂規則生效前有效的附表中編號5及6的費用,繼續就該項訟費評定而適用,猶如它們並未被修訂規則修訂一樣。

(a)

修訂規則的任何條文,並不就該項訟費評定而適用;及

(b)

在緊接修訂規則生效前有效的附表中編號5及6的費用,繼續就該項訟費評定而適用,猶如它們並未被修訂規則修訂一樣。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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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編號說明費用 $ 1將下述文件送交存檔 ——(a)上訴許可申請1,045(b)任何其他原訴申請1,045 (c)上訴通知2,0902(a)登記處以打字形式印出的文件文本,每頁36 (b)額外文本,每頁43(a)登記處提供的文件影印本,每頁4 (b)影印圖書館的書本,每頁44在登記處翻查——(a)上訴登記冊18 (b)每份參閱或所需的文件185根據藉《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章,附屬法例A)第57條適用的《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62號命令第21(1)條規則,將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送交存檔,則所申索的每$100或不足$100的款額——(a)最初的$100,0006(b)其次的$150,0004(c)其次的$250,0003 (d)餘額16在根據藉《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章,附屬法例A)第57條適用的《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62號命令第21A(1)條規則提出排期進行訟費評定的申請後7日內,撤回訟費單假若訟費單全數獲准予便須支付的評定費的10%,或$1,000,以較低者為準 7文件由司法常務官認證125

附表

(a)

上訴許可申請

(b)

任何其他原訴申請

(c)

上訴通知

(a)

登記處以打字形式印出的文件文本,每頁

(b)

額外文本,每頁

(a)

登記處提供的文件影印本,每頁

(b)

影印圖書館的書本,每頁

(a)

上訴登記冊

(b)

每份參閱或所需的文件

(a)

最初的$100,000

(b)

其次的$150,000

(c)

其次的$250,000

(d)

餘額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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