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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
(1) 在本規則中 ——
(2) 在本規則中,除另有規定外,提述審裁處成員,即包括審裁處的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
介入者;及
凡審裁處指示根據向某有利害關係的一方送達文件 ——
該方;
根據獲批予許可介入法律程序的人;或
根據獲批予許可介入法律程序的競委會;
根據本條例主持聆訊的主任法官;或
由主任法官根據本條例委任主持聆訊的審裁處成員;
凡法律程序是藉將採用中表格1的原訴申請通知書、採用中表格7的申請許可通知書、採用中表格8的原訴申索通知書,或採用本規則訂明的其他表格送交存檔而在審裁處展開的 —— 指該文件;或
一名或多於一名審裁處成員;及
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而行使審裁處權力的司法常務官。
在本規則中,除另有規定外,提述審裁處成員,即包括審裁處的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
(1) 本部及適用於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
(2)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就覆核可覆核裁定而提出的申請。
(3) 適用於 —— (a) 本條例所指的要求強制執行承諾的申請;
(b) 本條例所指的於審裁處提出的強制執行的申請;及
(c) 本條例所指的命令的申請。
(4)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而提起的訴訟。
(5)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從原訟法庭移交審裁處的所有法律程序。
本部及適用於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就覆核可覆核裁定而提出的申請。
本條例所指的要求強制執行承諾的申請;
本條例所指的於審裁處提出的強制執行的申請;及
本條例所指的命令的申請。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而提起的訴訟。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從原訟法庭移交審裁處的所有法律程序。
(1) 如本條例及本規則均沒有就某事宜作出規定,則《高院規則》在可適用於該事宜的範圍內,適用於所有法律程序。
(2) 如《高院規則》某條文適用於法律程序,則該條文 —— (a) 在經必要的變通之後適用;及
(b) 在猶如《高院規則》中提述法庭即提述審裁處的情況下適用。
(3)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審裁處如認為有以下情況,可免除《高院規則》適用於某特定個案 —— (a) 如此行事將會使審裁處能夠在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下,盡量不拘形式地迅速進行其法律程序;
(b) 如此行事將會節省訟費,並且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或
(c) 如此行事在其他情況下有利於秉行公義。
如本條例及本規則均沒有就某事宜作出規定,則《高院規則》在可適用於該事宜的範圍內,適用於所有法律程序。
在經必要的變通之後適用;及
在猶如《高院規則》中提述法庭即提述審裁處的情況下適用。
如此行事將會使審裁處能夠在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下,盡量不拘形式地迅速進行其法律程序;
如此行事將會節省訟費,並且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或
如此行事在其他情況下有利於秉行公義。
除本條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審裁處可主動行使其在本規則下的權力,亦可應申請而行使該等權力。
(1) 不遵從本規則中的任何規則或任何有效的常規規則,並不使法律程序無效,但審裁處指示該法律程序無效則除外。
(2) 然而,審裁處可 —— (a) 以有關法律程序不符合規定為由,而將之全部或部分作廢;或
(b) 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款,修訂該法律程序,或作其他處理。
(3) 審裁處 —— (a) 如某法律程序藉將某通知、傳票或申請書送交存檔而展開,但該法律程序本應藉將本規則所規定的另一通知、傳票或申請書送交存檔而展開 ——
不得僅因此而根據,以不符合規定為由,而將該法律程序全部作廢;及
(b) 須指示以適當的方式繼續進行該法律程序,代替將該法律程序作廢。
不遵從本規則中的任何規則或任何有效的常規規則,並不使法律程序無效,但審裁處指示該法律程序無效則除外。
以有關法律程序不符合規定為由,而將之全部或部分作廢;或
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款,修訂該法律程序,或作其他處理。
如某法律程序藉將某通知、傳票或申請書送交存檔而展開,但該法律程序本應藉將本規則所規定的另一通知、傳票或申請書送交存檔而展開 ——
不得僅因此而根據,以不符合規定為由,而將該法律程序全部作廢;及
須指示以適當的方式繼續進行該法律程序,代替將該法律程序作廢。
除、及另有規定外,在審裁處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均須藉將採用中表格1的原訴申請通知書送交存檔而展開。
(1) 所有在審裁處進行的非正審申請,均須藉將採用中表格2的傳票送交存檔而提出,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 —— (a) 本規則另有規定;或
(b) 審裁處另有指示。
(2) 如各方均同意提出某項非正審申請,則須向審裁處提交證明該項同意的證據。
(3) 除審裁處另有命令外,在上述傳票指明的聆訊有關申請的日期前不少於2整日,申請人須向申請的每一其他方送達該傳票。
(4)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申請縮短或延展時間的傳票,可在該傳票指明的聆訊有關申請的日期之前的一日送達。
本規則另有規定;或
審裁處另有指示。
如各方均同意提出某項非正審申請,則須向審裁處提交證明該項同意的證據。
引用此法例
《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9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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