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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 第2條

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指董事會主席; 協會 (Association)指根據第3條成立為法團的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 前防癆會 (former Association)指根據已廢除的《香港防癆會法團條例》*(第1024章,1964年版)設立的香港防癆會; 會章 (Constitution)指當其時有效的協會會章,但須受本條例中與本條例明文處理的任何事宜有關的條文規限; 董事會 (Board)指根據會章設立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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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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