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第9條
(1) 協會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協會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會章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會章的修訂;及 (c) 經主席單獨一人或經董事會任何一名其他成員與秘書核證為正確的董事會成員及協會人員姓名或名稱、職業及地址的列表,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列表的更改。 (2)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的28天內或在作出任何更改或修訂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 (3) 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5的費用。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 第(1)(c)款所述的列表登記,即為該列表所載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