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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貧小姊妹會法團條例 第5條

安貧小姊妹會法團條例 第5條

文件的簽立

第5條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當其時為法團香港會長的人或其獲妥為授權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和文書及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上述會長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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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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