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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 第5條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 第5條

總務長的委任

第5條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宗座外方傳教會香港總務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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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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