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身居法團一職的人身分的證據
第5條
如對於何人現時是或在任何時間曾是當其時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出現任何問題,則政務司司長所簽署的證明書,對於何人現時是或曾是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即屬不可推翻的證據。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法團條例 第5條
關於身居法團一職的人身分的證據
如對於何人現時是或在任何時間曾是當其時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出現任何問題,則政務司司長所簽署的證明書,對於何人現時是或曾是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即屬不可推翻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