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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瑟書院法團條例 第4條

聖約瑟書院法團條例 第4條

文件的簽立

第4條

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當其時身為聖約瑟書院在香港的校監的人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須由法團簽署的一切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該名在香港的校監或其受權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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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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