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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服務規例 第4條

渡輪服務規例 第4條

最高船費

第4條

專營公司或持牌人不得就根據其專營權或牌照規定提供的渡輪服務而向任何人要求收取的船費或費用,超過根據本條例或根據該渡輪服務的專營權或牌照所訂定的或根據本條例或根據該渡輪服務的專營權或牌照的其他方式釐定的船費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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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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