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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第17條

電訊條例 第17條

干擾電訊的樹木

第17條

(1) 如有任何豎立於或臥於任何電訊線路或無線電通訊裝置附近的樹干擾或相當可能會干擾電訊,裁判官可應管理局或有關的持牌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申請,命令將該樹移走或以其他方法處置,以防止電訊遭受干擾或相當可能會遭受干擾,而如該樹在該電訊線路或無線電通訊裝置設置於所在土地之內、土地上方或土地之上時已經存在,則他可命令管理局或持牌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向該樹的擁有人支付他認為合理的款項作為補償。 (2) 裁判官在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所作的任何命令,均屬最終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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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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