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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節聖潔會法團條例 第5條

五旬節聖潔會法團條例 第5條

文件的簽立

第5條

規定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總監督或在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面前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規定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一切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總監督或其受權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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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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