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目的
第5條
(1)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持有和持續管有基金的資本及收益,藉以鼓勵和改善新界的農業,而為達成上述目的,受託人有權按其不時決定的利率(如有的話)及條件,向新界的農業合作社作出貸款。 (2) 在財政司司長贊同下,受託人可憑其酌情決定權而將根據第(1)款作出的貸款或就該貸款所應付的任何利息轉為一項資助。
約瑟信託基金條例 第5條
信託的目的
(1)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持有和持續管有基金的資本及收益,藉以鼓勵和改善新界的農業,而為達成上述目的,受託人有權按其不時決定的利率(如有的話)及條件,向新界的農業合作社作出貸款。 (2) 在財政司司長贊同下,受託人可憑其酌情決定權而將根據第(1)款作出的貸款或就該貸款所應付的任何利息轉為一項資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