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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1條

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教會的牧師及受託人委員會以及他們的職位的繼任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須以“The Emmanuel Church”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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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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