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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4條

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4條

第4條

受託人委員會即使因任何成員去世、不在、辭職、或無能力履行職務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空缺,仍屬合法組成:但受託人委員會在任何時間不得由少於2名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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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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