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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9–2.2吉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第3條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9–2.2吉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第3條

繳付頻譜使用費

第3條

根據本規例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須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並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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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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