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的主管人員
第3A條
(1) 大學的主管人員為當其時出任以下職位的人(此等職位現構成大學的主管職位) —— (a) 大學校監; (b) 校董會主席; (c) 校董會副主席; (d) 大學司庫; (e) 大學校長;及 (f) 大學常務副校長。 (2) 大學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如行政長官缺席,則由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出任署理校監,署理校監在署理校監職位期間具有校監的權力及職責。 (2A) 校監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學術名銜,包括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如校監缺席,則主席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學術名銜,包括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 (3) 大學司庫由行政長官從根據第10(1)(d)條獲委任的校董會成員中委出。 (4) 校長及常務副校長(如有的話)的委任須按照第8條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