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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9A條

税務條例 第9A條

在某些協議下的報酬被視為得自有收益的受僱工作的入息

第9A條

(1) 凡經營(或根據本條例被當作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從事訂明活動的人士(),不論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與任何人訂立協議,而在該協議下,就任何個人()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根據該協議為該有關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的服務,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有報酬支付給下列的人或法團或存入其貸方帳戶 —— (a) (b) 某信託產業的受託人,而該有關個人或該有關個人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相聯者是該信託的受益人;或 (c) 由該受託人控制的法團, (i) (ii) 在該有關個人根據第(i)段被視為受僱於該有關人士擔任有收益的受僱工作的時間內,該有關個人須被視為該有關人士的僱員,而該有關人士須被視為該有關個人的僱主;及 (iii) (2) 凡第(1)款所提述的協議並沒有指明或以其他方式識別該款所提述的報酬的款額,而該報酬是不時支付給該款(a)、(b)或(c)段所提述的法團或受託人或存入其貸方帳戶,則任何根據該協議支付給該法團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存入其貸方帳戶的款項,須當作為該等報酬(而本條例其他條文,包括該款,亦須據此適用),但如有關的有關個人或有關人士向局長證明而令局長信納任何該等款項(或其部分)實質上並非該有關個人根據該協議為該有關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的服務所得的報酬,則該等款項(或其部分)並不當作為該等報酬。 (3) 如有以下情況,第(1)款第(i)、(ii)及(iii)段均不適用 —— (a) 該款所提述的協議及有關承諾(不論該協議是否有提述該承諾)並不規定就任何該等服務所提供的任何報酬是(或包括)年假、旅費津貼、病假、退休金享有權、醫療津貼或住宿,或其他類似利益,或任何替代該等利益的利益(包括金錢); (b) (c) (d) 該款所提述的報酬,並非定期支付或存入貸方帳戶及以一般就僱傭合約下的報酬的支付或存入貸方帳戶及計算而採用的方式計算; (e) 有關人士並沒有安排以通常就解僱僱員而訂定於僱傭合約內的方式或理由停止作出該等服務;及 (f) 有關個人並沒有公開被顯示是有關人士的職員或僱員。 (4) 如有關個人向局長證明而令局長信納在所有有關時間,第(1)款所提述的作出服務,實質上並非他受僱於有關人士擔任或從事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則該款第(i)、(ii)及(iii)段均不適用。 (5) 現宣布如憑藉本條的實施,須就第(1)款所提述的報酬對有關個人徵收薪俸稅,則 —— (a) 不得對該款(a)、(b)或(c)段所提述的法團或受託人(即獲支付報酬或有報酬存入其貸方帳戶的法團或受託人)徵收稅項;及 (b) (6) 局長可為本條的施行以憲報公告,訂明任何活動。 (7)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 —— (a) 凡在第(1)款所提述的協議下有2名或2名以上的有關個人,則該款對他們個別地而非整體地適用,而本條其他條文(包括第(2)款)須據此解釋; (b) (8)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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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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