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涵義
第14AAB條
(1) 就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即屬另一實體()的有關連實體 —— (a)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b) 前者和後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後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2) 就第(1)款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即屬控制另一實體() —— (a)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實體甲享有實體乙中的指明權益。 (3) 然而,如實體甲純粹因以受託人身分行事,而屬第(b)款所描述者,則實體甲不屬控制實體乙。 (4) 就第款而言,如實體甲(不論直接地或間接地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 —— (a) 擁有或控制實體乙合計多於50%的已發行股本; (b) 有權行使實體乙合計多於50%的表決權,或支配該比重的表決權的行使;或 (c) 有權享有實體乙合計多於50%的資本或利潤, (5) 就第(4)款而言,實體甲對實體乙享有的間接權益的程度 —— (a) 如有一個中間實體——是將以下兩個百分比相乘所得的百分比:第一個是代表實體甲享有該中間實體中的直接權益程度的百分比,第二個是代表該中間實體享有實體乙中的直接權益程度的百分比;或 (b) (6) 就第(5)款而言,某實體()享有另一實體()中的直接權益的程度 —— (a) 就已發行股本而言——是前者在後者的已發行股本中,直接擁有或直接控制的百分比; (b) 就表決權而言——是前者在後者的表決權中,直接有權行使或直接有權支配其行使的百分比;或 (c) 就資本或利潤而言——是前者在後者的資本或利潤中,直接有權享有的百分比。 (7) 就本條而言,如某實體屬法團,則提述行使該實體的表決權,須解釋為提述行使在該實體的成員大會上的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