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關連實體徵收的利得稅
第14AAC條
(1) 如在某實體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時,該實體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則就該年度而言,本條適用於該實體。 (2) 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適用變通下,第14條適用於上述實體。 (3) 上述變通為 —— (a) 就並非法團的實體而言——在中提述“按照”,須視為提述“按標準稅率”; (b) 就法團而言——在中提述“按照”,須視為提述“按指明的稅率”;及 (c) 就屬某合夥的合夥人的法團而言——在中提述“按照”,須視為提述“按指明的稅率”。 (4) 然而,如某實體以書面方式,選擇獲豁免而無需就某指明課稅年度遵守第(2)款,則局長可如此豁免該實體。 (5) 上述選擇一經作出,即不能撤回。 (6) 在以下情況下,第(4)款並不就某指明課稅年度而適用於某實體() —— (a) 在實體甲就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時,實體甲是另一實體()的有關連實體;及 (b) 實體乙已根據該款,就該課稅年度獲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