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保險業務及保險經紀業務:利得稅寬減
第14B條
(由修訂;由修訂) (1) 為本部的施行,並在第(2)款及的規限下,任何法團的應評稅利潤中 —— (a) 屬該法團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得自再保險業務的應評稅利潤; (b) 屬該法團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得自保險業務的應評稅利潤; (c) (d) 屬該法團以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分,得自下述業務的應評稅利潤: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 (2)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方就某課稅年度而適用於某法團 —— (a) (b) 該法團以書面方式,選擇第(1)款對其適用。 (2A) 在以下情況下,第款不適用於某法團得自某項交易或某一系列交易的應評稅利潤 —— (a) 該法團是藉着與某人訂立該項交易或該一系列交易,而向該人或另一人出售保險或再保險,或從該人或另一人購買保險或再保險;及 (b) 該法團訂立該項交易或該一系列交易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逃避或拖延任何繳付稅項的法律責任,或減少根據該項法律責任而須繳付的稅項的款額。 (3) 第(2)(b)款所指的選擇,一經作出,即不能撤回。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