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局長的決定
第14F條
(1) 為施行,局長可應某法團的申請,決定就某課稅年度而言,該法團屬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2)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法團方可提出申請,要求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 —— (a) 該法團並非財務機構或LAC銀行實體;及 (b) (3) 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的前提,是局長認為,有關法團會在其通常業務運作過程中,就有關課稅年度而符合指明的條件,或所指的安全港規則。
税務條例 第14F條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局長的決定
(1) 為施行,局長可應某法團的申請,決定就某課稅年度而言,該法團屬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2)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法團方可提出申請,要求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 —— (a) 該法團並非財務機構或LAC銀行實體;及 (b) (3) 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的前提,是局長認為,有關法團會在其通常業務運作過程中,就有關課稅年度而符合指明的條件,或所指的安全港規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