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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4HB條

税務條例 第14HB條

為計算法團得自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的應評稅利潤

第14HB條

(1) 如就某課稅年度適用於某法團,則本條就該課稅年度()適用於該法團。 (2) 就上述特定年度而言,凡有關法團的應評稅利潤根據本部須按照指明的稅率予以課稅(),該等利潤須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A = B + C + D + E + F – G公式中:A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該法團的合資格利潤;B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根據計算的、該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總額;C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根據計算的、該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總額;D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該法團的指明收入總額;E指根據計算的、該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總額;F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根據計算的、該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總額;及G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根據可就該法團扣除的總額。 (3)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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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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