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許根據扣除資本開支的情況
第14IF條
(1) 就某課稅年度而言,如有以下情況,並不就某飛機()適用於某法團 —— (a) 該法團就該指明飛機的資本開支(飛機),獲給予所訂的免稅額,或根據本部容許作出扣除,而如此給予的免稅額或容許的扣除的總額,相等於該法團就該飛機招致的資本開支(飛機)的總款額;或 (b) (2) 如有以下情況,則第款不適用 —— (a) 有關法團從承租人或承租人的相聯者()取得有關指明飛機,而所需代價不多於最終使用者從另一人取得該飛機而付給該另一人的代價;及 (b) 在該法團取得該飛機之前,最終使用者並沒有就該飛機獲給予(或已獲給予)所訂的初期或每年免稅額。 (3) 為施行第款,如最終使用者在以下期間內,藉向局長發出書面通知,放棄某免稅額,則該免稅額須視為未獲給予(或並非已獲給予) —— (a) 由招致有關資本開支(引致該免稅額者)當日起計的3個月期間;或 (b) 局長於特定個案中准許的較長期間。 (4) 在本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