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飛機所得代價等,須視為法團的營業收入——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後的課稅年度而言,適用的飛機
第14IJ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於某法團 —— (a) 就某課稅年度而言,因為有作出所指的選擇,而就某飛機()適用於該法團; (b) 就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後的某課稅年度而言,已就該指明飛機適用於該法團;及 (c) (2) 儘管有關乎不對售賣資本資產徵收利得稅的規定,以下每一項款額,就有關指明飛機而言,均視為就該法團的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 —— (a) 該法團就該飛機累算獲得的任何保險賠款或其他補償的款額(); (b) 按照釐定的、處置該飛機所得代價的實際款額。 (3) 然而,如在某特定年度,就有關指明飛機應累算(或視為應累算)的有關保賠或補償的總款額,加上第款所指的款額的總和,超過指明的款額(),則就該特定年度而言,多出的款額並不視為第(2)款所指的有關法團的營業收入。 (4) 如 —— (a)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有關指明額為扣免總額。 (5) 就第款描述的營業收入而言 —— (a) 如在有關保賠或補償應累算之前,有關法團已永久終止其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該營業收入須視為在該項終止的課稅年度應累算;及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凡有關保賠或補償在某課稅年度應累算,則該營業收入為在該課稅年度應累算。 (6) 就第款描述的營業收入而言 —— (a) 如在有關指明飛機被處置之前,有關法團已永久終止其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該營業收入須視為在該項終止的課稅年度應累算;及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營業收入為在該飛機被處置的課稅年度應累算。 (7) 在本條中 —— (8) 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關於某指明飛機的假定免額,須按照以下公式釐定 ——A=B×(1 – C)C公式中:A指該假定免額;B指就下述的年度,按照計算的、須為該指明飛機的使用權而支付的淨租約付款的總款額的總和():在始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後的每一個課稅年度,直至開始就該飛機適用的課稅年度的上一個課稅年度;及C指訂明的百分率。 (9) 如淨租款總和是零或少於零,則假定免額須視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