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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4U條

税務條例 第14U條

安全港規則——船舶租賃

第14U條

(1) 為施行,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就某課稅年度()而言,即屬符合安全港規則 —— (a) 該法團處於第(2)款所指的1年安全港;或 (b) 該法團處於第(3)款所指的多年安全港。 (2) 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即屬處於1年安全港 —— (a) 就標的年度而言,該法團的SLMP百分率,不低於訂明的利潤百分率;及 (b) 就標的年度而言,該法團的SLMA百分率,不低於該訂明的資產百分率。 (3) 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即屬處於多年安全港 —— (a) 就指明年度而言,該法團的SLMP平均百分率,不低於訂明的利潤百分率;及 (b) 就指明年度而言,該法團的SLMA平均百分率,不低於該訂明的資產百分率。 (4) 在本條中,提述某法團的指明年度,即提述 —— (a) 如該法團於緊接標的年度之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少於連續2個課稅年度——標的年度及對上一個課稅年度();或 (b) 如該法團於緊接標的年度之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達連續2個或多於連續2個課稅年度——標的年度及對上2個課稅年度()。 (5) 就任何課稅年度而言,某法團的SLMP百分率,須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 (6) 就任何課稅年度而言,某法團的SLMA百分率,須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 (7) 為施行第(6)款,凡計算某法團的船舶租賃管理資產的總值,如某船舶租賃管理資產中,部分被用於進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另有部分被用於另一用途,則須計算在內的資產價值的部分,只限於與資產被用於進行該活動的程度相稱者。 (8) 提述某法團就指明年度而言的SLMP平均百分率,即提述按以下方法計算的百分率 —— (a) 如第(4)(a)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2個年度的SLMP百分率的總和,除以2;或 (b) 如第(4)(b)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3個年度的SLMP百分率的總和,除以3。 (9) 提述某法團就指明年度而言的SLMA平均百分率,即提述按以下方法計算的百分率 —— (a) 如第(4)(a)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2個年度的SLMA百分率的總和,除以2;或 (b) 如第(4)(b)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3個年度的SLMA百分率的總和,除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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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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