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取得稅務利益安排的防避稅條文——船舶租賃
第14ZA條
(1) 如 —— (a) 屬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或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的某法團,訂立某項安排;及 (b) 局長信納該法團訂立該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就繳付本條例下的利得稅的法律責任,取得稅務利益,不論是為該法團或另一人取得該利益, (2) 如 —— (a) 屬合資格船舶出租商的某法團訂立某項安排;及 (b) 局長信納該法團訂立該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在某稅收協定下取得稅務利益,不論是為該法團或另一人取得該項利益,但取得該項利益屬違反該稅收協定的目的, (3) 如局長認為,某項安排在某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具有效力,則就本條而言,該評稅基期即屬與該項安排相關。 (4) 在本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