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規則——合資格船舶代理商
第14ZE條
(1) 為施行,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就某課稅年度()而言,即屬符合安全港規則 —— (a) 該法團處於第(2)款所指的1年安全港;或 (b) 該法團處於第(3)款所指的多年安全港。 (2) 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即屬處於1年安全港 —— (a) 就標的年度而言,該法團的船舶代理利潤百分率,不低於訂明的利潤百分率;及 (b) 就標的年度而言,該法團的船舶代理資產百分率,不低於該訂明的資產百分率。 (3) 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即屬處於多年安全港 —— (a) 就指明年度而言,該法團的船舶代理利潤平均百分率,不低於訂明的利潤百分率;及 (b) 就指明年度而言,該法團的船舶代理資產平均百分率,不低於該訂明的資產百分率。 (4) 在本條中,提述某法團的指明年度,即提述 —— (a) 如該法團於緊接標的年度之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少於連續2個課稅年度——標的年度及對上一個課稅年度();或 (b) 如該法團於緊接標的年度之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達連續2個或多於連續2個課稅年度——標的年度及對上2個課稅年度()。 (5) 就任何課稅年度而言,某法團的船舶代理利潤百分率,須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SAPP公式中:SAP指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該法團的船舶代理利潤的總額;及P指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從所有來源中累算歸予該法團的利潤的總額,不論該等利潤的來源是否在香港。 (6) 就任何課稅年度而言,某法團的船舶代理資產百分率,須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SAAA公式中:SAA指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時,該法團的船舶代理資產的總值;及A指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時,該法團的所有資產的總值,不論該等資產是否在香港。 (7) 為施行第(6)款,在計算某法團的船舶代理資產的總值時,如某船舶代理資產有部分用於進行合資格船舶代理活動,另有部分用於另一用途,則須計算在總值內的該資產的價值的部分,只限於與該資產用於進行合資格船舶代理活動的程度相稱者。 (8) 提述某法團就指明年度而言的船舶代理利潤平均百分率,即提述按以下方法計算的百分率 —— (a) 如第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2個年度的船舶代理利潤百分率的總和,除以2;或 (b) 如第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3個年度的船舶代理利潤百分率的總和,除以3。 (9) 提述某法團就指明年度而言的船舶代理資產平均百分率,即提述按以下方法計算的百分率 —— (a) 如第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2個年度的船舶代理資產百分率的總和,除以2;或 (b) 如第款適用——將該法團於有關的3個年度的船舶代理資產百分率的總和,除以3。 (10) 在本條中 ——